微信朋友圈广告代运营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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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0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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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微信朋友圈广告代运营并不违法。在进行广告代运营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广告内容合规: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
2. 注册备案: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代运营者需要进行注册备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3. 保护用户隐私:广告代运营者需保护用户的隐私,并不得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 权责明确:广告代运营者与广告主之间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代运营者的责任范围。
微信朋友圈广告代运营并不违法,但在操作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隐私,确保广告内容合规。
不少人都有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络平台上求职的经历,也有求职不成反而上当受骗的经历。到底有多少招聘背后的“老板”是诈骗分子伪装的,又有多少人在正需要一份工作时,被真金白银地坑了一地?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近年60起通过58同城、赶集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诈骗案例中,248名被告人通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诈骗,超过5500名被害人受骗,诈骗金额近亿元,甚至有人落入卖淫窝点、诈骗集团。诈骗金额最高的一份判例中,受害者2000余人,被骗中介费共计6270万元。根据裁判文书统计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实际的被骗人数和诈骗金额难以精确统计。在这个“产值”达到亿元规模的“网络招聘骗局”中,骗子们都有哪些套路?这些套路为何被一遍又一遍地复制?记者注意到,在搜索到的判例中,五年来的判决数量呈上升趋势,值得有关部门加大打击、治理力度,求职者也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套路一:交各种名目费用?实为骗钱岗位保证金、加油卡押金、IC卡费、服装费、办卡费、伙食费、保险费、测评费、操作电脑押金、试用金、工号费、马甲费……以各种名义收取应聘者的钱款,是招聘诈骗犯最简单直接的方式。不但交各种费,甚至有的还以孝敬领导需送钱、买烟、请吃饭等虚假名目再次骗取被害人更多钱款。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2017年的一起判决中,张某与马某利用承包宁波市海曙钱港娱乐有限公司楼面的便利,与吴某、付某强事先商量,虚构“宁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设置商务司机岗位的情况下,组织杨某某、巫某彬、张某美、吴某叶、章某辉、宋某杰等人,用化名在“58同城网”、“赶集网”等网站上发布招聘商务司机的虚假信息,联系、接待应聘人员在本市海曙区宏通苑KTV、钱港会KTV等地参加所谓招工面试,并以应聘成功需收取押金、办理上岗证等为由,骗取应聘人员缴纳的各项费用。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招聘犯罪。KTV、会所、酒店、娱乐餐饮公司,是虚假招聘常使用的“名目”,比如发布喜来登酒店、希尔顿酒店招聘服务员、保安等虚假信息。但这些“高大上”的公司也会在58同城、赶集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吗?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诈骗分子一般采取两种模式:一是租借场地,招聘地设在特定场所内;二是注册成立公司,假冒成正规用人单位。2015年以来,上海法院就判决了至少7起第一种模式的诈骗案件。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的一份判决中查明,2015年10月26日起,被告人王某彬伙同彭某、柴某、贾某辉及黄某等人,租借宝山区某娱乐公司房间,以虚假身份通过“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先后将多名被害人诱骗至以上地址内进行招工面试,并被害人签订劳动合同,虚构被害人应聘成功的假象,共骗得16名被害人7万余元。杭州拱墅区法院2015判决的一起案例,则是第二种模式。法院查明:杭州天盈公司于2011年7月5日注册成立,成立以来无实质经营,2014年3月以来,马某将公司办公地迁至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纠集多人,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杭州海底捞公司、杭州SOS酒吧、杭州亚伦大酒店、杭州稞稞笑餐饮公司、杭州金鹰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八樱餐饮公司名义,在赶集网、前程无忧网、58同城网等网络上发布招聘娱乐经理、餐饮经理等职位的虚假信息,以此名义骗取不特定多数人前来面试,再实施诈骗。网络配图套路二:体检费?和医院合作分成在要求应聘者交的各种费用中,体检往往被看作是合理要求。大量裁判案例显示,在实为诈骗的招聘中,体检是一个大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份判决中,被害人姜某陈述称,2013年4月25日11时,她在智联招聘网上看到一个待遇高、包食宿的链接,她申请了一个叫东佰万公司的行政文员职位。后该公司约她面试、面谈薪酬待遇后,通知去京仁医院体检。她在医院收费处交了236元体检费,并上楼体检,做B超时,民警来了。姜某很幸运,成为系列诈骗案的最后一名受害人。据判决书显示,诈骗团伙自2013年1月至4月间,通过谎称招工单位要求应聘者体检,已诈骗16万余元。法院查明,该团伙通过冒用一些不知名小公司的名义在58同城网、百姓网、赶集网、前程网等发招聘信息,招聘的岗位有司机、跟单员、网络管理员、仓库管理员、文员、前台接待、人事助理、行政助理等,引诱应聘者上钩,并带去指定医院体检,按人头分成体检费。令人惊讶的是,多起判例提到,有医院专门配合做此类诈骗体检。如北京丰台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李某证言:2003年他和张某、郄某三个人共同出资买下了北京京仁医院,他是法人,郄是董事长,张是院长。2012年其医院被吊销了医保资格,业绩有很大下滑,很多设备也空闲,2012年10月,新院长李某2在院办会上提出,有一些公司想跟其合作办健康筛查,可给医院一些利润,其医院出不了体检报告,为别人做健康筛查,收取每人236元,医院留100块钱,剩下的给合作公司。套路三:兼职?满满的全是套路在58同城、赶集网、前程无忧、QQ群、招聘网站等地方,经常会出现“招聘兼职打字员”、“淘宝客服”的虚假广告。尽管公安侦破了很多类似案件,但近年来仍在频繁发生。多份判决书显示,骗子骗的就是保证金、培训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2017年广东一起案例中,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大肆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收取押金、推荐客服、YY语音指印工号费、身份标识费、培训费及办理退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交付的上述费用。有的判例还提到,骗子们甚至还以交保密金、资金被拦截了或钱未支付成功等借口逐步忽悠让受害者支付更多。一种“兼职刷信誉返利”的套路,也是诈骗圈的高频词。与之类似的兼职套路是“淘宝代运营”。2017年河南登封法院的一起判例中,诈骗分子以公司名义通过58同城、赶集网等网站招聘大量“业务员”,谎称与数百家品牌商建立合作关系,编造大量虚假网店利润数据统计表,引诱受害人加入,公司业务员经过专门培训后通过妈妈圈、宝宝树等APP母婴交流软件,以专门制定的“话术”与被害人聊天,在收取受害人680元到2480元不等的加盟会后,“公司”将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以80元外包给同案人赵某生,赵某生提取30元后又以50元外包给同案人党某军。在承诺提供的代开网店、网店装修、技术指导、一件代发、免费铺货、网站维护等服务中,将代开、装修网店的数据包发给被害人后某不管不问。判决书显示,此类兼职诈骗,甚至还出现了诈骗集团,层层围猎受害者。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两起判例显示,2017年4月,刘某、杨某、徐某等十余人组成百纳诈骗集团,以招聘网络兼职的名义进行诈骗。平时团伙分为外宣部、客服部、财务部。主要成员通过YY群(群名LOL)管理。外宣在58同城、赶集网、前程无忧等网站、微信朋友圈、QQ群、招聘网站等发布招聘兼职打字员及淘宝客服等虚假广告,之后通过QQ、发送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并让其下载IS语音软件,给被害人IS频道号。后外宣到YY群联系客服管理,推荐被害人入群。被害人加入外宣提供的IS诈骗频道后,被频道内的客服带入大厅进行文字或语音指导,并假借押金或培训费等名目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害人有意向交费后,客服向财务等人索要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制作付款二维码,后提供给被害人扫码付款。被害人付款后,外宣、客服向被害人索要付款截图,并报账给集团财务。财务核对后每日将账单及参与外宣、客服、被害人编号在资料群公布,并按照提成,备注编号后将提成款打还给对应外宣、客服。该诈骗团伙按比例提成,比例共10级,诈骗金额从99元至999元不等,对应外宣提成75元至780元不等,客服提成15元至210元不等。套路四:出国务工?招聘方无资质,一年骗6000万可以出国务工,甚至可以技术移民?当一些受害者抱着美好的念想,点开一些出境劳务公司的招聘网页时,正进入一个精心编织的圈套。至少六份裁判案例显示,多名诈骗分子在网上发布虚假跨国劳务虚假信息,而此类出国诈骗金额远超其他类型诈骗。2017年12月,杭州中院就判决过一起涉案金额6000余万,受害人数2000余人的出国务工诈骗案例。法院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毕某勇、杨某映及韩某等人明知中港集团及下属公司实际无安排境外劳务或移民的能力,仍按照钟某要求至杭州市筹备成立公司,用于招揽客户。2013年9月12日,毕某勇以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杨某映及韩某等人在杭州市西湖区注册成立杭州澳海公司。为扩充规模招揽更多客户,澳海公司又根据中港集团的要求在杭州市滨江区、广东省江门市等地设立了多家公司,形成了以杭州澳海公司为中心的跨省、跨地区招揽客户网点。随后,杨某映等人根据中港集团以电子邮件形式下发的简章,再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制作宣传册或者在58同城、赶集网等互联网上发布,招聘出国务工人员。自2014年11月起,大量到期客户发现未能出国,要求杭州澳海公司退还中介费。杨某映、毕某勇仍按照钟某的指示,要求业务员继续招揽客户,扩大诈骗范围,骗取客户中介费。截至案发,共造成2000余名被害人被骗中介费共计6270万元。套路五:招聘女公关?原来是卖淫!在以招聘为名实为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中,受害者的角色比较模糊。一些受害者,在诱人的招聘条件下,误入卖淫组织团伙,被犯罪分子所控制,而被迫卖淫;还有一些受害者,与犯罪分子约定嫖资分成。据湖北高院裁判的一起案件中,上诉人刘某甲先后雇佣、纠集上诉人张某等二十余人,先后在武汉市江岸区、洪山区多个小区租用住房作为犯罪窝点,通过58同城网、百姓网、我爱兼职网等互联网以“公司”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招募、引诱、控制众多妇女长期从事卖淫活动。该犯罪集团对外自称“公司”,成员基本固定,且分工明确,管理严格。刘某甲自居“老板”、“公司老总”,出资租房并购置电脑、摄像头等犯罪工具,并制定了卖淫人员的招募方案、卖淫活动的管理和运作流程、对“员工”和卖淫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犯罪所得的分配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依照刘某甲的分工和要求,柴某等人以各类“商务会所”、“礼仪公司”、“模特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招聘公关、礼仪小姐、模特、商务伴游等信息,并化名“萌萌”与应聘者在QQ上联系,以高薪引诱,劝说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等人先后负责接待卖淫妇女,为卖淫妇女讲解卖淫活动的管理和运作流程、收入分配方案,并登记卖淫妇女的真实姓名和亲友电话等信息,作为对卖淫人员的控制手段;柴某等人按照刘某甲提供的“客户”资料,以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联系嫖客,介绍卖淫妇女卖淫;张某等人在窝点内轮流值班,负责调度、分派卖淫妇女到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记录卖淫妇女“出台”时间和地点,收取嫖资后记账,并上缴给刘某甲。刘某甲除按既定提成比例分配给卖淫妇女外,其余嫖资全部由自己计划和支配。自2010年6月起,该犯罪集团先后招募卖淫妇女540余名,仅2012年6月6日至同月14日调派妇女外出卖淫达100余人次。而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15年判决的一起案例中,犯罪分子的卖淫套路更轻便。法院认定,2014年2月开始,被告人房某生、韩某通过赶集网、58同城网发布虚假会所招聘信息,引诱、招募卖淫女李某、何某、董某、屈某,约定嫖资平分,利用QQ、微信、陌陌软件招揽嫖客,安排、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14年4月。这种招聘卖淫女的广告往往比较暧昧。如上述湖北高院的判例中,客服人员“萌萌”与有意应聘的年轻女性聊天时,会告知“公司以一夜情为主”,收入为“2小时以内2000元,6小时以内5000元,工资日结”,并做思想工作“做这个也没什么,只是赚钱快的一种渠道,趁现在年轻,多赚点青春钱”。多份裁判文书显示,类似拉应聘者下水的招聘诈骗传销团伙、电信诈骗团伙、诱使应聘人员投资现货交易或其他产品等团伙。套路六:诈骗分子脱身有“术”尽管有法律的严惩,但在被绳之以法之前,诈骗分子是“赶集网”、“58同城”等网站上掌握工作的“老板”。当“老板”的面纱被刺破之后,面对满腔找工作热情的受害者,骗子们如何应对?在一些诈骗团伙,有组织有分工有“善后”。记者梳理裁判文书,总结了骗子为了摆脱受害人、也为了继续行骗准备的各种“脱身术”。1、拉黑。若与求职者仅通过qq、微信等网络方式联系,拉黑是虚假招聘者常用的伎俩。2、拖延。在相关“淘宝代运营”诈骗案中,被害人要求退钱时,骗子们采取“拖”的办法,一直“拖”到被害人自己放弃为止。有的“出国务工诈骗案”中,骗子们以手续正在办理、正在走程序等理由拖延受害人。3、返还小部分诈骗款。大连一家进行招工诈骗的团伙,在收取被害人保险费、照相费、好处费、档案费等不同名目的费用后,应聘者发现工作条件和薪酬待遇与广告承诺的有很大差距,要求退钱时,骗子便以“被害人已签订合同,违约不予返款”等理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威胁不成,便返还给被害人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而后迫使被害人离开。而法院查明,该诈骗团伙采取此种方式,4个月内让2000余受害人损失130万余元。4、贬损招聘单位。宁波的一起判例中,骗子们冒充招聘单位面试经理,以测评费、服装费、体检费、操作电脑押金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现金,再谎称带求职者去单位进行测评培训,途中又编造理由贬损招聘单位,促使求职者放弃应聘。当求职者要求退还押金时,则以求职者主动违约等理由仅退还少量押金,进而占有其余款项。5、刁难。刁难或者制造事端的方式推托应聘人员,也是诈骗分子常用伎俩。在安徽一起招聘诈骗中,在骗取求职者体检费和保险费后,骗子抛出难题——需求职者到外地工作或提供房产担保等理由,让求职者放弃就职。6、恐吓。四川绵阳一起高薪招聘司机的诈骗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公司系收取高利贷,随时会打架斗殴,甚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坐牢”等进行恐吓,给求职者造成工作危险、不是正当工作的心理,迫使求职者自动放弃工作及全部或部分保证金。7、殴打。骗子们为了脱身,有时不惜使用暴力。在苏州的一起判例中,犯罪团伙安排专人,负责对求职者进行威胁、恐吓,挑一些“冒泡”或老实的人作为殴打对象。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早上,受害人国某想索回身份证,说不想找工作了要下车,被三四人轮番扇几个耳光,直到其交了共600元的保证金和培训金,“随后车里面每个人都要交600元钱,本来不交的看到有人被打了也就交了”。
本文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及传销为切入点,从我国对传销的法律规定、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合规路径三方面分析,以期防范微商等新型电商企业法律风险,为网络正常经营环境保驾护航! (一)行政法 1.传销定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定义为:“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的行为。” 2.传销具体行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行为明确定义为传销行为而予以坚决禁绝。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刑法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下简称为“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即“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的多人数、多层级概念。 严格来说,正规的微商从业者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范。2018年,曾依托淘宝杭州电商圈崛起、踩中微信生态圈而风生水起的“云集微店”及零食电商平台“环球捕手”,先后因涉嫌传销被腾讯官方宣布永久封杀。这些电商打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玩手机赚钱”等激励口号,运营内容却是建立在一套多层分销系统的基础上并大肆推广的新型传销模式,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国家近年来不断规范电商领域,同时对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这也是近几年微商“暴雷”的关键原因。作为微商行业巨头的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被查,也不免让人重新审视并进一步反思微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一)微商经营行为的特点 1.传播范围广、效益快。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及朋友圈成为人们沟通联络的常用方式。我国微信用户之高,使得每个人的圈子效应发挥到极致——微商在自己朋友圈发表一个动态,吸引每一个微信好友观看或者转发,其传播范围广、效益快,使聚群效应和群体传播速度达到最大化。 2.操作便捷、推广成本低。 在微信上,无论是朋友圈还是公众平台,推送消息都非常便捷,从推送至个人,到具体经营操作及后续联络等各个环节通常都可以在智能手机上顺畅进行;推广成本也很低,只要人手一部手机和身份证基本上一键操作,对推广者而言仅需付出信息成本,极大降低了宣传成本和联络成本。 3.监管松散、规范体系尚不完备。 微信是个自由开放的平台,尚未实行实名制,用户可以随时更改昵称或者注册多个账号,而由于其操作便捷、灵活等特点,作为我国用户数量最大的社交软件,无法区分个人用户和背后的企业主体,也就是说微信上的经营行为很难以传统的法人经营行为予以规范。加之,我国网络监管体系尚在建设健全中,对此缺少专门的规制手段,也造成了其监管松散的特点。 (二)微商合法经营行为与传销违法行为的边界认定 识别微商合法经营与传销,需从以下几点评析。 1.传销往往是需要区分代理层级等发展他人作为下线的经营模式 由于微商经营行为具有上述特点,朋友圈微商容易出现传销的倾向,多数微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自觉地向亲朋好友传递“销售理念”,试图发展这些人成为团队一员。换言之,有的微商团队有特定的经营模式,需要区分不同层级和代理,因为层级不同,返利比例也不同,而有的代理为了提高返利,就开始不断发展他人进入团队以提升自己的层级。微商推广的封闭性也导致微商需要通过多层级经营模式来扩充客源和提升营利,但是在多层级的经营模式基础上,不断发展他人,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予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则存在传销的法律风险。 2.传销通常包含囤货、自掏腰包成为代理等行为 以此次达尔威公司涉嫌传销为例,达尔威虽然有“零加盟费”的宣传标语,看似不符合传销中缴纳入门费的要件标准,但很多代理商为了维持销售资格和提成比例,出现自己消费、囤货的行为,即自掏腰包成为代理,无疑是另一种形式的入门费。 3.传销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是根据他人拿货获得代理返点 微商的盈利模式、微商经营者的薪资来源是否正规,是否为非法牟利,是评判合法营销和传销的关键。若成员销售业绩主要靠让“下线”囤货、裂变,以及自己垫钱囤货完成,薪资来源也是根据裂变程度返点,则就有传销嫌疑。而《意见》中也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定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据相关新闻报道,此次涉传销案的达尔威代理商讲述公司内部销售人员发展模式,购买2500元产品后拉人头才有提成,为赚钱需要不断发展“下线”;花30万元可成为“董事长”,组建自己的团队及家族,赚“子子孙孙”的钱……这种销售方式,其实就是区分代理层级、发展下线、砸团囤货(入门费)、拿返点赚下线的钱(计酬方式)。达尔威的经营行为基本符合《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三种传销行为,这也是此次被查处的关键。 (三)经营性传销与欺诈性传销的区分 针对本次达尔威涉嫌传销的事件,相关调查组人员接受采访表明:“从目前的调查来判断,这个传销组织属于一种经营性传销行为,经营性的传销目前来看还不足以构成诈骗性的传销。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他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我们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如何区分,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 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中,并没有“骗取财物”的字眼,而《意见》中对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明确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比较于两个文件对传销的定义,欺诈性传销除了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具有的“拉人头”、“缴纳会费”、“计酬方式”三个特点外,在行为方式上,还要求传销组织具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特点;结果上,达到扰乱经济 社会 秩序的严重程度,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而具体对“骗取财物”的认定,《意见》也明确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而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而经营性传销和欺诈性传销的区分,也是本次事件走向的关键,正如上述调查人员表明,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如果具备了诈骗性传销的行为,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和 社会 管理秩序。若查明张庭开设的公司存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且情节严重,则组织领导者将面临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传销与直销的区分 大众的疑问还在于,数年前从美国引进的“安利”(保健品牌)、“玫琳凯”(美妆品牌)等也曾在我国多地开展线下推广,为什么这类经营者没有涉嫌“传销”?这就需要区分何为直销、何为传销。 2005年国务院同时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将单层级直销行为规定为直销,在从严监管下允许其有序发展。也就是说,在固定零售店外的地方(如个人住所、工作地点或其他),由独立营销人员以面对面讲解和示范,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合法的。而传销和直销的区分,最根本的判断标准还是在于“拉人头”、“入会费”、“计酬方式”这三个要素。若涉嫌欺诈性传销,还需要看是否存在“欺诈、引诱”等方式以及“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在2018年后,“安利”、“玫琳凯”等大量经营主体取得了商务部颁发的“营业执照”,依法采取“直销”模式,故即便前期存在线下推广的活动,在合法性上与“传销”有本质区别。 (一)微商经营者 1.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定期进行整改自查 微商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运营秩序等相关规范,约束自身经营行为,依法纳税,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把质量关、安全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要定期自查、整改,保持规范的敏感度,保护网络电商运营环境良好运行。 2.改变推广方式,多平台多维度推广 微商经营者要多平台、多维度推广,走 社会 化营销之路,切忌囤货、自买自卖、利用熟人关系拉人头、发展下线等方式。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经营者要充分挖掘网络优势,可通过开微店、入驻平台或者直播带货、促销合作等回归真正意义的“卖家身份”,而非“自囤自卖”,只有回归经营者经营、买卖身份的本质,才能更好的合规经营。 3.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根据上述所示,正规微商严格来讲属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适用《电子商务法》予以规制。从目前的微商交易实践经验看,在微信中直接购买微商经营者产品金额(几十元、几百元)几乎都可归纳为小额交易类型中,从这一层面理解似乎符合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但因为对微商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并未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规制,从严格规范经营准入行为的角度,在进入市场之初,经营者要主动向平台及相关工商行政部门核实是否需要履行登记的义务,主动向监管部门或者相关网站查询相关经营政策,防患于未然。 4.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经营方法及理念 微商在前几年发展迅速的原因在于对人员宣传多挣钱、暴富等的洗脑,从而吸引一大批人加入微商队伍;同时还存在本没有卖出去商品,却为了所谓的“返点”等自掏腰包囤货,导致根本没有挣钱反倒贴钱的情况。经营人员要摆正心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及经营理念,以勤劳、合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方法诚信经营。 (二)微商企业 1.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 企业要采取足够措施,搭建合规体系,优化经营方案、人员准入、计酬方式等因素,坚决遏制以“拉人头”、“入会费”、等传销式色彩,从顶层架构上做好风险防控。 2.履行企业责任,加强员工培训。 企业要履行好企业及 社会 责任,对于高频风险点要引起重视,并进行重点讲解,尤其是加强对微商从业人员税收缴纳、广告宣传、网络秩序、反传销、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从事微商业务的法律责任,并做好培训记录,注重检验培训效果。 3.加强企业内外双重管控与审查。 在许多涉及传销的案件中,这些含有层级信息的电子数据、或者含有分级分销模式的招商宣传资料等都会成为关键的定罪证据。在设计了涉及分销不同级别的激励模式之后,必要时应当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其合法性,或者经由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鉴别。尽管传销是现阶段社交电商平台面对的高发罪名,但也不能忽视作为企业面临的其他刑事风险,比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税务犯罪、腐败犯罪等等。跨境电商还可能面临着走私普通货物罪或者触犯境外刑事法律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企业要加强内部管控,注重整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时根据企业业务类型和特点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合规。 (三)平台方面 1.尽职调查、完善监管 电商平台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背景做一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方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奖惩承诺等完成初步准入调查;通过大数据查杀方式,重点对微商可能涉及的高频风险:传销、偷税漏税、是否存在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筛查规制,形成全天候、全季度、全年度查杀模式,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在这,平台要对上述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更新,做到全面完善监管。 2.搭建平台合规体系,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平台合规体系的搭建和公示,是电商企业合规文化的重要部分,而在合规体系,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就是是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其不仅是平台自身规范运行的证明,也是规制经营者及用户的制度依据。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且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如果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还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除合规体系还应包括人事、财务、市场等各方面、各个环节,电商平台都应细化每个模块,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使经营者充分知悉。 3.严格规范留痕,做好信息记录和保存义务 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平台交易信息应予以记录、保存,并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其保存的信息对象为“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由此可知,平台要严格规范留痕,至少近期三年的记录要予以记录和保存,并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消费安全的保障,也是平台合法经营的体现。 4.全面配合,主动报告 (四)政府方面 1.明确法律规则,持续完善立法。 通过各种指南、解读、示范性案例等明确、细化规则,提高法律规则的透明度,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完善配套立法,鼓励电商等合规经营,防患于未然。 2.加强市场监管。 早在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二))明确表明:要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加强部门执法联动,通过实施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等,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对网络传销的查处,遏制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加强对新形势下假借“微商”、“电商”、“消费投资”等名义开展新型传销的研判,加强风险预警提示和防范,强化案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防范传销的能力。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动态管理。 网络也是公众场所,建立起经营平台和政府公共交通管理之间的线上沟通渠道,为政府网络管控部门加强微商等电商行业监管提供正当根据。 5.加强新消费领域维权。 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强化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法律责任,打击利用互联网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净化网络商品市场,落实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强化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法律责任与 社会 责任,严惩不良企业利用频道、号码资源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加大对违法出售、提供、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罚力度。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法治 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的“秘密”,法律之伞,只保护守法本分的经营。无论是个人或者企业,切勿急功近利,抱侥幸心理,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金钱观,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公序良俗,合法合规经营,只有一步一个脚印,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我国经济平稳 健康 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梁雅丽 李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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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行动是河南联通注册的商标,是从河南郑州发起的,为满足公司互联网化转型的需要,面向全国客户、代理商及供应链合作伙伴,通过适配线上及线下营销场景,聚合大数据、金融、物流等运营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新零售综合服务支撑运营平台。
联通蜂行动的起源是在河南,是河南联通注册的一个商标,开展联通业务的分销平台,2019年在河南郑州开始做起。那蜂行动具体又是怎么办理业务的呢,到底是不是联通的业务,是骗人的吗?相信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疑虑,可以清楚的知道蜂行动确实是联通的业务,每个联通的渠道商都有自己的工号,都是联通公司直接授权的,对应的也是公司,联通的佣金以及补贴都是直接公对公直接转账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联通公司为什么会推出蜂行动这个项目呢?
目前5G的普及,3大运营商争相抢占市场,联通是国企,是一定要大力发展的,5G的到来也是电信行业的一次重新洗牌,加上携号转网的普及更是给广大用户选择的机会,在不换号的前提下更换运营商就可以了。
蜂行动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联通公司让利开展蜂行动项目,招募城市渠道商,开展联通号卡业务,获得高额佣金,自用分享,人人都是CEO,全面参与联通5G。去年在郑州试点,半年的开卡量是当地营业厅的6倍,更是取得了绝大的市场优势,中国联通混改:引入包括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在内的多位战略投资者。目前在全国招募渠道商,直接和当地联通营业员签约合作,虚位以待,优势对接当地联通分公司,成为联通合伙人代理城市渠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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